二、交通控制
(一)基地道路出入口方位
(1)基地应尽量避免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出入口。一般情况下,每个基地应设1—2个出入口。
(2)在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附近和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地段,通常会禁止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3)在可能情况下,应尽量做到人车分流,将人行入口和机动车分别设置。
(二)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的连接
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边缘线不应小于5m;
(3)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小于20m;
(5)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6)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交通控制
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减少人员疏散时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
(2)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3)基地内至少有两条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口考试用书
(4)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5)建筑物主要出人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6)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宜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四)停车空间
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根据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建筑物内或在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库)内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车位。其停车泊位数量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
(五)道路建设
基地内外道路的位置、宽度断面形式、标高等,均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
三、建筑高度控制
场地内建筑物的高度影响着场地空间形态,反映着土地利用情况,是考核场地设计方案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城市规划中,常常因航空或通讯设施的净高要求、城市空间形态的整体控制、以及土地利用整体经济性等原因,对场地的建筑高度进行控制。另一方面,建筑高度也是确定建筑等级、防火与消防标准、建筑设备配置要求的重要参数。
用以控制场地建筑高度的指标主要有建筑限高、建筑层数(或平均层数),二者之间的 关系取决于建筑物的层高。建筑限高适用于一般建筑物的控制,建筑层数则主要用以对居住建筑的考核。
(一)建筑层数
这里是指建筑物地面以上主体部分的层数。建筑物屋顶上的嘹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人建筑层数;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顶板高出室外地坪不超过1.5m者,不计人层数内。建筑层数的控制与建筑限高的控制基本类似。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3.1.2条的规定,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为: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二)平均层数
指基地内,总建筑面积与总建筑基底面积的比值,单位: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