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考前辅导-防火重点知识7(0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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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消防电梯 1. 应设范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1: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6.3.1.1:一类公共建筑。 *6.3.1.2:塔式住宅 *6.3.1.3: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6.3.1.4: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2. 设置数量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2: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时,应设1台。 6.3.2.2:当大于1500㎡但不大于4500㎡时,应设2台。 *6.3.2.3:当大于4500㎡时,应设3台。 *6.3.2.4: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3. 前室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3.3.1: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6.3.3.2: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 6.3.3.3:消防电梯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6.3.3.4: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动能的防火卷帘。 4. 机房、梯井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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