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 次干道两侧可设置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并可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等设施 206. 市区建筑容积率大于4的地区(城市规模≤200万人口的城市),其道路支路的密度应在6--8公里/公里2 207. 建筑物一级耐久年限 100年以上 建筑物二级耐久年限 50--100年 建筑物三级耐久年限 25--50年 建筑物四级耐久年限 15年以下 208. 居住区规划设计中综合技术经济指标中总建筑密度为第二位、绿地率位第三位 209.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排泄雨水 210. 综合医院设计规范要求在门诊、急诊入口附近均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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