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5.1.1条 文化馆建筑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第5.1.2条 群众活动部分及学习辅导部分应设置开水或消毒水供应设施。
第5.1.3条 文化馆建筑应分层设置厕所。
第二节 采暖与通风
第5.2.1条 采暖地区文化馆宜采用热水采暖。儿童活动房间的散热器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5.2.2条 文化馆各种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表 5.2.2
房间名称 |
室内计算温度 |
观演厅、展览厅、舞厅 阅览室、教室、专业工作室等 一般游艺室 |
16~18 |
乒乓球类游艺室 |
14~16 |
综合排练室 |
18~20 |
第5.2.3条 各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机械排风。
第5.2.4条 厕所应有独立的通风排气设施。
第三节 电气
第5.3.1条 一般规模的文化馆宜为低压配电。其总配电装置应设于管理和进出线方便的部位。
第5.3.2条 文化馆各类用房的电气设计应考虑房间需要互换和增加设备内容的可能性。
第5.3.3条 配电线路应按不同用电场所适当分开。对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和行政管理部分,应根据规模和使用要求,分别划分支路。
各类用房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推荐值 表 5.3.7
房 间 名 称 |
平均照度 (Lx) |
备 注 |
观 演 用 房 |
观演厅 舞台、侧台 化妆室 放映室 |
75~150 50~100 50~100 20~50 |
舞台应设工作照明 |
游艺用房 |
游艺室 |
50~100 |
|
交谊用房 |
舞厅、茶座 |
50~100 |
|
展览用房 |
展览厅(廊) |
75~150 |
宜设局部照明 |
阅览用房 |
阅览室 |
75~150 |
宜设局部照明 |
学 习 辅 导 用 房 |
美术工作室 摄影工作室 录音工作室 其他部、室 |
75~150 75~150 50~100 50~100 |
应设局部照明 应设工作照明 |
业 务 工 作 用 房 |
综合排练室 普通教室 大教室 美术书法教室 |
75~150 75~150 75~150 100~200 |
应设局部照明 |
注:工作面高度为0.80m。
第5.3.8条 文化馆建筑应设置工作专用电话及公用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