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防火和疏散
第4.0.1条 文化馆的建筑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现行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4.0.2条 文化馆的建筑耐火等级对于高层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对于多层建筑不应低于三级。
第4.0.3条 观演厅、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等人员密集的用房宜设在底层,并有直接对外安全出口。
第4.0.4条 文化馆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度(m) 表 4.0.4
部 分 |
双 面 布 房 |
单 面 布 房 |
群众活动部分 学习辅导部分 专业工作部分 |
2.10 1.80 1.50 |
1.80 1.50 1.20 |
第4.0.5条 文化馆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的门均不得设置门槛。
第4.0.6条 凡在安全疏散走道的门,一律向疏散方向开启,并不得使用旋转门、推拉门和吊门。
第4.0.7条 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第4.0.8条 文化馆屋顶作为屋顶花园或室外活动场所时,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设置金属护栏时,护栏内设置的支撑不得影响群众活动。
第4.0.9条 人员密集场所和门厅、楼梯间以及疏散走道上,应设置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