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专业工作部分
第3.4.1条 专业工作部分一般由文艺、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曲、摄影、录音等工作室,站室指导部,少年儿童指导部,群众文化研究部等组成。
第3.4.2条 美术书法工作室宜为北向采光,室内宜设挂镜线、遮光设施及洗涤池;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4m2。
第3.4.3条 音乐工作室应附设1~2间琴房,每间使用面积不小于6m2,并应考虑室内音质及隔声要求。
第3.4.4条 摄影工作室
一、摄影工作室应附设摄影室及洗印暗室。
二、暗室应有遮光及通风换气设施,并设置冲洗池及工作台等。
三、暗室应设培训实习间,根据规模可设置2~4个工作小间,每小间不小于4㎡。
第3.4.5条 录音工作室
一、录音工作室包括工作室、录音室及控制室;其位置应布置在馆内安静部位。
二、大、中型文化馆宜设专用录音室。
三、录音室和控制室的内部装修,均应考虑室内音质的要求。
四、录音室和控制室之间的墙壁上,应设隔声观察窗。
第五节 行政管理部分
第3.5.1条 行政管理部分由馆长室、办公室、文印打字室、会计室、接待室及值班室等组成。其位置应设于对外联系和对内管理方便的部位。
第3.5.2条 行政管理部分的附属用房,包括仓库、配电间、维修间、锅炉房、车库等,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五、录音室和控制室均应采用隔声门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