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各类用房根据不同规模和使用要求可增减或合并。
第3.1.2条 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第3.1.3条 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3.1.4条 儿童活动室的设计应符合儿童心理特点,装饰活泼,色调明快。
第3.1.5条 群众活动用房应采用易清洁耐磨的地面;在严寒地区儿童和老年人活动室应做暖性地面。
第3.1.6条 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建筑应设置电梯。
第3.1.7条 各类用房的窗洞口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不应低于表3.1.7的规定。
窗洞口与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表 3.1.7
房 间 名 称 |
窗 地 比 |
展览、阅览用房 美术书法工作室、美术书法教室 |
1/4 |
游艺、交谊用房 文艺、音乐、舞蹈、戏曲等工作室 站室指导、群众文化研究部 普通教室、大教室、综合排练室 |
1/5 |
注:本表按单层钢侧窗计算,采用其他类型窗应调整窗地比。
第3.1.8条 各类用房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表3.1.8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dB) 表 3.1.8
房 间 名 称 |
允许噪声级(A声级) |
录音室(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教室、阅览室等 游艺、交谊厅等 |
30 50 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