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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防潮和防水 第5.3.1条 馆区内应排水通畅,防止积水。 第5.3.2条 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0.50m,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5.4防日光直射和紫外线照射 第5.4.1条 档案库、查阅档案及其他技术用房应防日光直射,并均应消除紫外线对档案、资料的危害。 第5.4.2条 档案库和查阅档案等用房采用人工照明时,宜选乳白色灯罩的白炽灯。当采用荧光灯时,应有过滤紫外线和安全防火措施。 5.5防尘和防污染 第5.5.1条 档案馆的绿化设计,应有防尘、净化空气、降温、防噪声等措施。 第5.5.2条 空气中有害气体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地区,其通风系统应采取净化措施。 第5.5.3条 锅炉房、除尘室、熏蒸室、试验室以及洗印暗室等用房的位置应合理安排,并结合需要设置通风装置。 第5.5.4条 档案库楼地面应光洁、平整、耐磨。其他内部装修、装具和固定家具等设计应表面平整、构造简洁。 5.6防蛀和防鼠 第5.6.1条 管道通过墙壁或楼、地面处均应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其他墙身孔洞也应采取防护措施,底层地面应采用坚实地坪。 第5.6.2条 库房门与地面的缝隙不应大于5mm,且宜采用金属门或下缘包铁皮的木门。 第5.6.3条 档案馆应设熏蒸室或其他杀虫设施。 第5.6.4条 档案库外窗的开启扇应设纱窗。 5.7防盗 第5.7.1条 档案馆的外门及首层外窗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5.7.2条 特级、甲级档案馆应设防盗报警装置及视屏监视系统。 第六章 防火设计 第6.0.2条 档案库区中同一防火分区内的库房之间的隔墙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防火分区间及库区与其他部分之间的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少于4.0h的防火墙,其他内部隔墙可采用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档案库中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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