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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与义务
伦理的权利与义务概念同政治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政治法律范围内,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公民或法人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就可以依法行使一定的权利、享受一定的利益。在道德领域,义务与权利同样是相对应的,但伦理学强调义务不以权利为前提。在道德领域,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时,不能把二者的关系绝对化、简单化,不能认为有权利就尽义务,没有权利就放弃责任。如果把获得权利看成是义务的条件,把得到某种权利作为尽义务的前提,就不是真正的履行道德义务,就不可能实现道德义务和权利的统一。医德范畴中的权利指的是医患双方在医学道德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行使的权力和应享受的利益。它既指医务人员行使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也包括病人应该享受的利益。
1.医生的道德权利与义务
(1).医生的道德权利
一般来说,法律权利本身也是道德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1条规定的法律权利就是医师的道德权利。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①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②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③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④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教育;⑤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⑥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⑦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医生行使权利时具有三个显著特点:①行使权利的自主性。医生的诊治权是不受他人的指使和控制,而是出于维护病人的健康和整个社会所赋予的医学目的,是完全自主的。②行使权利的权威性。权威性是由医生职业的严肃性和医术的科学性决定的。③行使权利的特殊性。为了诊治的需要,医生有权得到关于病人的现病史、既往病史、遗传史、生活方式甚至能与疾病的诊断有关的个人隐私等信息。医生有宣告病人的死亡权,这种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另外,医生还享有更广泛的道德权利,最主要的是特殊的干涉权,即医生在特殊情况下,限制患者的自主权利,以确保患者自身、他人和社会的权益,医生的这个权利称为“医生的特殊干涉权”。但是,医生的特殊干涉权不是任意行使的,只有当患者自主性与生命价值原则、有利原则、公正原则以及社会公益发生矛盾时,医生使用这种权利才是正确的。特殊干涉权只有在以下范围内才有效:①精神病患者、自杀未遂等患者拒绝治疗时,甚至患者想要或正在自杀时可强迫治疗或采取约束措施控制其行为;②对需要进行隔离的传染病患者的隔离;③在进行人体试验性治疗时,虽然患者已知情同意,但在出现高度危险的情况时,医生必须中止试验以保护患者利益;④危重病患者要求了解自己疾病的真相,但当了解后很可能不利于诊治或产生不良影响时,医生有权隐瞒真相。
(2).医生的道德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的医师的法律义务,同时也是基本的道德义务。这些道德义务包括:①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③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④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⑤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另外,在第24、26、27、28、29等条中还规定了医师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对患者交代病情时避免引起对患者的精神压力、产生不利的后果、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不当利益、遇有灾情疫情等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应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