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条件
(一)参加临床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参加药学、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2011年应届毕业生并从业者可报考)。
(三)参加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初级(师)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并取得初级(士)资格担任初级(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报考护理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持有护士执业证;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并取得初级(士)资格担任初级(药、护、技)士职务满2年。报考护理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持有护士执业证书;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2011年毕业并从业者可报考);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
(四)参加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并取得初级(师)资格后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并取得初级(师)资格后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初级(师)资格后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五)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医学类学历(学位);
2、必须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经广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3、自治区、市、县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及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考生(不含企业职工医院、单位内设卫生所),必须到县(市)级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服务累计6个月以上。
(六)凡在我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报考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的中级资格。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