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交通部评价中心通过网络、公告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已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并办理登记手续人员的有关情况,向用人单位推荐。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人员,交通部评价中心不向社会公布、不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等相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职业水平证书并办理登记手续的人员中优先聘任、选拔或晋升高层专业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