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布点原则及点位布设
(1)废气监测
1).有组织排放:各处理单元的进出口烟道、废气排放烟道。
2).无组织排放
监测点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监控点。设在无组织排放源的下风向2-50c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相对应的参照点设在排放源上风向2-50cm范围内,其余污染物的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外10cm范围内浓度最高点。监控点最多可设4个。
(2)废水监测
污水处理设施各单元的进、出口,第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生产污水、生活污水、清净下水外排口;雨水排口。
(3)噪声监测
1).厂界噪声: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
2).高速公路交通噪声
在公路垂直方向距路肩30m、60m、90m、120m、180m射点进行噪声衰弱测量;声屏障的降噪效果测量,并在声屏障保护的敏感建筑物户外1 m处布设检测点位;选择车流量有代表性的路段,在距离高速公路路肩60 m,高度大于1.2 m范围内布设24h连续测量点位。
3).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监测:测点位按照《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9661-88)确定,在机场周围受飞机通过影响的所有噪声敏感点设点监测,监测点选在户外平坦开阔的地方。测点置于建筑物室外0.5 m内震动敏感处。必要时,测点置于建筑物室内地面中央。
4).振动监测:测点置于建筑物室外0.5 m内震动敏感处。必要时,测点置于建筑 物室内地面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