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深圳西部电力有限公司5#、6#机组续建工程 火电类建设项目普遍会对大气环境和声环境产生影响,部分项目对水环境的影响也比较突出。一般情况下,主要污染因子是SO2、NO2、烟尘、COD、石油类、噪声(包括正常生产噪声和排汽偶发噪声)、固体废物(主要是灰渣和脱硫石膏),有的项目还存在热污染问题。噪声主要来自于凉水塔(风冷则主要来自风机)、主厂房等。主要污染防治设施是除尘设施(如静电除尘器、布袋除尘器等)、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灰渣和脱硫石膏一般综合利用或堆存于渣场。 一、验收监测范围 火电项目的验收监测范围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大气环境 (1)各类除尘装置,除硫脱硝装置,抑尘装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2)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3)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及总量削减措施落实情况; (4)大气环境敏感目标(城市、村镇及其它敏感目标)空气质量达标情况。 2、声环境 (1)厂界噪声达标情况; (2)环境敏感目标声环境质量达标情况; (3)噪声污染控制措施及其效果。 3、水环境 (1)水源与废水排放情况; (2)水资源利用情况; (3)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达标排放情况; (4)废水排放对受纳水域(河、湖、海洋)的影响、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和对灰场附近地下水水质的影响。 4、固体废物 (1)灰渣与脱硫石膏综合利用情况; (2)灰场建设与管理情况; (3)防尘抑尘与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中提出的其它要求 (1)总量控制与区域削减要求; (2)以新代老要求; (3)清洁生产要求; (4)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要求,等等。 本案例根据工程情况,验收监测范围包括了除尘、脱硫装置,N02控制措施,污水 处理设施建设与污水回用情况,污水排放情况,灰渣利用情况,以及厂界噪声,如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对污染防治设施,环境管理及清洁生产等还有其它要求,这些内容也应纳入验收范围。 二、验收监测标准 一般情况下,应以环境影响评价阶段所执行的环境标准作为验收阶段的验收标准。该案例所确定的验收标准是适当的。但案例中“当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同时有效时,按照严格的标准执行”这一说法不够准确,根据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不交叉执行的规定,有地方标准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国家标准中,有行业标准的应当执行行业标准。如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文件中,有特别要求的,应当按照批复文件的要求进行验收。因此不存在“同时”有效的问题。本案例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1996),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均为环境影响评价阶段的评价标准,是适当的。但2001年广东省颁布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7--2001)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 —2001),固此应按照新标准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校核,说明是否能够满足新标准的要求。如果出现满足原标准,但不能满足新标准的情况,可以通过验收,但应在建议中提出验收后继续改进的建议。 三、布点原则与点位布设 污染源监测点位布设的基本原则是:应能反映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对污染物的去除效率,且必须取得有代表性的监测结果。 本案例点位布设基本合理,主要表现在: 1、大气污染源监测布点包括了除尘器进、出口,脱硫设施进、出口,监测结果不仅可以反映污染物的治理效果,还可反映处理装置的处理效率。 2、出口处的采样点位于烟囱三分之一的高度(70m处),可以保证废气中SO2、烟尘混合均匀,使样品具有代表性。 3、无组织排放点位布设合理,可以客观反映无组织排放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