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论分析与整改方案建议 案例中按水、气、固体废物、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给出验收监测结论,条理清楚,结论意见明确。但部分内容有遗漏,如清洁生产结论等应予以补充。另外,对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条件以及能否进行验收,应当在结论中明确表明,供行政审批参考。 整改方案建议应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根据监测、调查的结果,针对工作中的不足,提出具体的整改建议。本案例中,虽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清洁生产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以及确保海域水质符合功能区的目标等建议,但都比较原则,应提出具体改进要求。 4、无组织排放监测的基本要求 4.1.控制无组织排放的基本方式 按照GB16297—1996所作的规定,我国以控制无组织排放所造成的后果来对无组织排放实行监督和限制。采用的基本方式,是规定设立监控点(即监测点)和规定监控点的空气浓度限值。在GB16297一1996中,规定要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设监控点,同时在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以监控点同参照点的浓度差值不超过规定限值来限制无组织排放;规定对其余污染物在单位周界外设监控点和监控点的浓度限值。 4.2.设置监控点的位置和数目 根据GBI6297-1996的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监控点设在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2~5O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相对应的参照点设在排放源上风向2~5Om范围内;其余物质的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按规定监控点最多可设4个,参照点只设1个。 4.3.采样频次的要求 按规定对无组织排放实行监测时,实行连续1小时的采样,或者实行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在进行实际监测时,为了捕捉到监控点最高浓度的时段,实际安排的采样时间可超过1小时。 4.4.对于低矮有组织排放源造成影响的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设置监控点所测得的污染物在空气中的浓度,并非都是由无组织排放所造成,事实上某些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可以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依据GBI6297—1996所作的规定,在无组织排放监测中所测得的监控点的浓度值将不扣除低矮排气筒所作的贡献值。 5、污水监测的布点与采样 5.1.污染源污水监测点位的布设 5.1.1.布设原则 5.1.1.1.第一类污染物采样点位一律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设施的排口。 5.1.1.2.第二类污染物采样点位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 5.1.1.3.进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污水采样点位应根据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 5.1.1.4.污水处理设施效率监测采样点的布设 a. 对整体污水处理设施效率监测时,在各种进入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的入口和污水设施的总排口设置采样点。 b. 对各污水处理单元效率监测时,在各种进入处理设施单元污水的入口和设施单元的排口设置采样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