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s.GW)以下。这些地区建设的火电厂要与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规划,配套同步建设。坑口电站项目首先考虑使用矿井疏干水的要求。
5.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通过哪些途径予以获得,应征得什么部门的认可?
答: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和烟尘,通过区域削减予以获得。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39号《关于发布火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条件的公告》:
(1)新建、扩建、改造火电项目必须按照“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的要求,通过对现役机组脱硫、关停小机组或排污交易等措施或“区域削减”措施落实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途径,并明确具体的减排措施。
(2)总局与六家中央管理电力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六大集团)或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二氧化硫削减责任书的脱硫老机组的扩建、改造火电项目,所涉及的老机组脱硫工程的开工、投产进度必须符合责任书有关要求。
(3)属于六大电力集团的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必须从六大集团的总量控制指标中获得,并由所在电力集团公司和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确认意见。
(4)不属于六大电力集团的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必须从各省非六大电力集团电力行业总量控制指标中获得,并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确认意见。
建设单位在提交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同时提供省级环保部门对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的确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