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一般设生活区、工业区、对外交通运输和仓库区、郊区;各功能分区应结合自然条件和各区功能特点合理配置,避免相互交叉干扰和混杂分布。
(2)生活居住区应选择城市中卫生条件最好的地段:要求远离沼泽,地势高,空气干燥,不受洪水淹没威胁,土壤清洁或受污染后已无害化,靠近地面水,地形宜向南或东南,获得较多的日照。
(3)工业用地应当按当地主导风向配置在生活居住用地的下风侧:按水源卫生防护要求,工业用地应位于河流的水源下游,如果按上述要求发生矛盾,则可把排放废气和废水的不同工厂分设在不同工业区内。工业用地与生活居住区用地之间应保持适当的防护距离。
(4)保证各功能分区到达规划期时,仍有进一步的发展余地并保证各部分用地协调发展。在卫生上不允许工业区发展到包围生活居住区,或铁路包围城市的用地。
(5)为了保证生活居住用地的卫生条件,各个功能分区的用地选择应同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