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10月世界卫生组织在日内瓦召开的区域性大气质量标准和测定方法讨论会上,根据环境污染物的性质和浓度一时间一效应的关系,把空气质量标准定成四级,并且建议各国应力争以第一级容许水平作为标准。
第一级:在小于此种浓度和接触时间内,根据现有的知识,不会观察到直接或间接的反应(包括反射或保护性反应)。
第二级:在大于此种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人的感觉器官有刺激,对某些植物有损害或对环境产生其他有害作用。
第三级:在大于此种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可使人的生理功能发生障碍或衰退,引起慢性疾病和缩短寿命。
第四级:在大于此种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可使对污染物敏感者发生急性中毒或者死亡。目前,各国一方面根据本国的空气污染状况和经济技术水平提出制定标准的依据、原则和方法,同时也参考上述四级要求作为制订大气卫生标准的基础。我国的大气卫生标准是根据我国国情,既能保证人体健康和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又可经过努力达到标准要求的原则而制订的。它基本属于上述第一级标准,但有部分数值介于第一级和第二级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