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工呼吸频率为12~20次/分,节律均匀。
(5)患者恢复自主呼吸后,可停止人工呼吸,但应继续观察,如呼吸又停,应继续人工呼吸。
(6)非经确诊患者已死亡,人工呼吸不得停止。
(7)除口对口人工呼吸法外,其余方法,须注意勿用力过猛过大,以免造成肋骨骨折。
(8)人工呼吸仅适用于短时间急救之用,如有条件应尽早行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连接呼吸机进行机械通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