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试对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全省乡镇卫生院在岗、没有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规定、试用岗位为临床或中医人员。
(二)所在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三)已与该乡镇卫生院签订合同,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
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不能同时报考全国统一医师资格考试。
四、考试类别
考试设临床和中医(有规定学历)2个类别。
五、考试形式
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方式及程序按照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规定进行;报名、考试时间与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时间相同。考生报名时应当在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相应栏目中选择“乡镇执业助理医师”。
考试包括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实践技能考试由乡镇执业助理医师实践技能考区基地负责统一组织;医学综合笔试由各考点增设单独考场,与执业助理医师综合笔试同期进行。
六、报名提交的资料
(一)《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6张;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本人二代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或士兵证,往来大陆通行证和身份证(台湾地区考生)。
如果考生报名时存在正在办理有效身份证明等特殊原因的,可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有本人近期免冠近照的证明办理报名手续,考生须凭此证明和其它规定证件方能入场考试。证明复印件由考点保存两年;
(四)毕业证书及复印件;
(五)学籍表完整复印件(由聘用单位人事部门核实后加盖公章,以示负责);
(六)乡镇卫生院出具的试用(或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七)与该乡镇卫生院签订,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八)本人签订的知情同意书。
七、知情同意书的内容
(一)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只解决执业资格问题。
(二)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不评定职称,参照医士享受待遇。
(三)国家不设置乡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四)通过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的人员可以继续参加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五)在报名所在乡镇卫生院执业满5年后,可以变更到本县其他乡镇卫生院执业。
八、考试收费
考试费用按照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标准收取。
九、考试组织与管理
按照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组织和管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编制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并负责考务管理和阅卷评分。黑龙江省考区负责全省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包括设置单独考场、单独报送考试答题卡等。
十、合格线划定
考试结束后,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建议合格分数线,黑龙江省将结合该建议合格分数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划定本省合格分数线,报卫生部备案后实施。
十一、资格授予与执业管理
(一)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资料,到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师资格证书》。该证书按照《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0〕447号)中相关规定进行编码,其中级别代码为字母“X”。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经执业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持证人“姓名”上方空白处加盖红色标识章,标识章全国统一格式,宽度根据内容调整,每行高10.0mm,边框粗3磅,上行内容为试点省(区、市)县名,下行为“乡镇”,字体为三号黑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