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试用机构法人(负责人)签字和公章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谁签字、谁盖章、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审核,严禁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将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消有关人员的报考资格。
2、凡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或不属于本机构的人员均不得填报此表。
附件3
2011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