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并做好相关记录。2011年,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达到40%以上,规范管理率达到35%。到2015年,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达到80%以上,规范管理率达到60%以上。居民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九)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指导下,协助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收集和提供风险信息,做好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报告,按要求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处理或协助处置。法定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报告及时率、报告准确率、重点监测传染病个案调查率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率均达到100%。
(十)卫生监督协管。
及时发现、报告食品安全、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传染病疫情等信息,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的咨询指导和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协助开展学校卫生服务。食品安全、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传染病疫情监督协管等信息报告率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