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策一:明星应该自尊自重。“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名人为商品做点广告挣点零花钱,无可厚非。关键是我们有些名人为了多挣些“劳务费”,完全是按着商家的“剧本”,成为了商家不折不扣的传声筒,把商品夸得天花乱坠,而名人效应又有着强烈的辐射能力,自然会严重误导观众。名人们别因小利而忘了大义。
对策二:应该加强诚信建设。仅靠监管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在这里,明星的诚信、发布者的诚信,所有的当事人的诚信,每一个经营者的诚信,都非常的重要。
对策三: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责任承担方式有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主体有广告审查批准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或组织。就是说,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出现“问题产品”后其虚假广告应按照次序逐一追究责任,而非直奔代言明星而来。
对策四:加大查处惩罚力度。《食品安全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虚假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广告来说,有关监管部门应予以严肃查处,消费者索赔可以依据《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