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法院门庭冷落
管辖权争议层出不穷
只有地方交警拥有在铁路道口的执法权,但铁路公安有时也会上阵处罚。铁路法院审理的案件到底有多少“专业性”?的确值得商榷。如果说通过铁路运输赃物的案件就得交由铁路法院审理,那我们是否还需要设立“汽车法院”和“飞机法院”?
黄英向记者坦言,在“名不正,言不顺”的情况下,铁路公安此前一直在越权管理。按照《铁路法》的规定,铁路公安负责管理车站和列车的治安;出站信号机以外的线路,则由地方公安机关属地管理。但“为了维护铁路企业的利益”,铁路公安机关却“自然而然”地进行着“违法(违反《铁路法》)管理”,随意扩大自己的“执法权”,自作主张地把自己无权管的事也纳入管辖范围。
例如,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出站信号灯以外的铁路线上发生撞轧行人、撞轧牲畜,道口发生交通肇事等事故,都应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但由于历史遗留原因,这些案件此前及现在一直由铁路公安机关管理着。“这显然违反了《铁路法》,对受害人是不公平的”。
黄英真实的想法是:铁路部门作为一家企业,有“保安护路队”即可,不应拥有“执法权”。他向记者透露,目前的确有不少铁路公安“执法违法”,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为了经济利益而私自执法。
例如:铁路公安整顿道口交通秩序,根据《铁路法》的规定,其并不具备执法权。但他们有时会对违章通过道口的驾驶员进行处罚,这显然是违法的。黄英说,基层铁路民警普遍不喜欢这类“没事找事”,“管那些自己不该管的事又何苦呢”?
在为数并不算太少的铁路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一般对审理法院拥有对铁路法院和事发地法院“二选一”的自主权,“他们选择到哪里诉讼,就由哪里审判”。而实际情况是,铁路法院的案件数量“少得可怜”。
黄英认为,铁路法院门庭冷落的背后,是公众对其的不信任。“很多作为原告的老百姓都知道,铁路法院一般都会判铁路企业赢,而地方法院很可能会判被害人赢”。因此而引发的管辖权争议,层出不穷。老百姓到地方法院告铁路部门;铁路部门提出异议,要求转交铁路法院审理;最后高一级的人民法院不得不出面裁定管辖权。
即便在铁路法院审理的为数有限的案件当中,大量案件与铁路的关联性到底有多大,也值得商榷。例如:根据《新民晚报》报道,几天前的7月31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南京公开开庭,判决一起特大拐卖儿童案,拐卖41名婴儿的23名被告人均被判刑。这起案件与铁路的唯一关联是:犯罪嫌疑人是通过铁路运输婴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