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6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63、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64、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65、本代理: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
66、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67、代理证书,以称授权委托书: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
68、无权代理:指不具有代理权限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69、表见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想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70、时效: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
71、诉讼时效:指对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
72、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73、普通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
74、特别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
75、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76、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77、用益物权: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78、担保物权:指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
79、物权公示制度: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80、原始取得: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