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常识判断中,法律常识都是重点考查内容。法律常识判断和专业法律考试不一样,考查内容比较简单,不需要考生具备专业理论基础,但考生也不能轻易视之。为方便考生精准备考复习,将法律部分经常出现和可能出现的考点知识总结成篇章,并就每个考点的出题形式辅以相应例题,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本篇主要内容包括:数罪并罚;缓刑。
【考点知识】
一、数罪并罚
1.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有以下特征:①必须是一人犯有数罪。这是数罪并罚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也就没有数罪并罚。②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以前。③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2.数罪并罚的原则及其适用情况
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限制加重的原则,也就是先将犯罪分子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在数刑中的最高刑以上,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执行刑期。具体地说有以下只种情况:
(1)《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刑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是数罪并罚的一般方法(2)《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方法称为“先加后减”法。
(3)《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种方法称为“先减后加”法。
二、缓刑
缓刑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附条件的暂缓执行原判刑罚,当犯罪人满足一定条件后,便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如果违反了应遵守的条件,则原判刑罚仍要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项制度。
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的条件下,暂缓执行原判刑罚,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不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其特点是既判处一定刑罚,又暂时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保留执行的可能性。缓刑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而是一种量刑制度。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②必须是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③不是累犯。
【例题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 )。(单选)
A.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
B.一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C.一年以下,半个月以上
D.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正确答案】答案选A。
【例题2】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 )。(单选)
A.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
B.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C.原判刑期以上三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三个月
D.原判刑期以上二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
【正确答案】答案选B。
【例题3】在数罪并罚中,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对数个附加刑采用( )。(单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