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常识判断中,法律常识都是重点考查内容。法律常识判断和专业法律考试不一样,考查内容比较简单,不需要考生具备专业理论基础,但考生也不能轻易视之。为方便考生精准备考复习,将法律部分经常出现和可能出现的考点知识总结成篇章,并就每个考点的出题形式辅以相应例题,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本篇主要内容包括:量刑;累犯;自首和立功。
【考点知识】
一、量刑
量刑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的活动。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决定刑罚的审判活动。量刑与定罪密不可分,两者构成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内容。量刑具有以下四个主要特征:①量刑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审判活动,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量刑权;②量刑的对象是犯罪分子,只有对犯罪分子才能决定是否适用刑罚、适用何种刑罚;③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只有在解决了定罪问题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决定量刑问题;④刑事责任大小是量刑轻重的根据。
二、累犯
累犯指因犯罪受到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1.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一般累犯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如果都是过失犯罪,或者有一个是过失犯罪,就不能成为累犯。
②前罪和后罪都应当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③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之内。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不能成立累犯。在假释考验期满五年内再犯新罪的,成立累犯。前罪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五年之内再犯新罪的,不能成立累犯。
2.特殊累犯
《刑法》第六十六条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累犯的构成条件作了特殊规定。由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性质严重,所以,凡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不论其前罪被判处何种刑罚,也不论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多长时间内,都以累犯论处。
3.累犯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从重处罚是处理累犯的一个基本原则,对累犯必须一律从重处罚。同时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三、自首和立功
(一)自首
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的一般条件是:(1)自动投案,即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电戛和裁判。(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刑法》还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立功
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情形。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例题1】一般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加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单选)
A.三年
B.四年
C.五年
D.十年
【正确答案】答案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