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金路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
陕西警院教师 金路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研究员 李祖华
一、意义
公共秩序指的是人们在工作、生产和社会生活中,为维护公共事业和集体利益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在执行后对所有人都有益的秩序。
公共秩序包括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治安秩序、公共卫生秩序、交通秩序等。
社会公共秩序代表着全体公众的共同利益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要求,建立良好公共秩序是促进社会稳定有序发展的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和鲜明标志。
申论热点分析(七)公共秩序
二、公共秩序存在问题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
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结伙斗殴等流氓行为,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行为,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行为,拒绝或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行为;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违反禁毒和破坏公用设施行为。
扰乱公共秩序的危害。是因为人在社会中生存,就要参加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而这就需要社会的稳定。要保持社会的稳定,就要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否则,扰乱了公共秩序,破坏了社会稳定,就必然使社会生产和生活无法正常地进行,这就必然损害人民的利益,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损失。
三、公共秩序存在问题的原因
第一,公民公共道德意识不足。这种不足是有社会历史原因的。同传统社会相比,公民社会中人们的交往方式发生了历史性的变迁。在传统交往中的“熟人社会”基础上生成的道德,总是表现为私人道德,而不可能是公共道德。因此,导致人们对“他者”的无视,这种无视就意味着公共道德的缺失。
第二,对“公共”认识混淆。我们这个民族文化传统中原来就有一个特点、或者不如说是缺点,就是与“人治主义”、“人情主义”相联系的“重成事,不重立规矩”的习惯。对于“公共”的东西,包括规则和秩序,很多人习惯于把它们当作是“别人的”或“为了别人的”,而不是自己的。所以一旦觉得它对自己不便时,就首先考虑怎样超越它、绕开它,通过走“后门”,托人情,拉“关系”等,使自己成为规则、程序和秩序中的“例外”。这种情况,从大事到小事都有表现,积习很深,几乎积重难返。
第三,法制不健全。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由于新旧体制交替,市场秩序不规范,法制不健全,经济生活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漏洞,以及市场管理不力,监督不力等一些不法分子由于有暴利可图,不惜铤而走险。
四、对策
第一,建立更合理、完善、有效的规则体系,并通过改革来加强执行和管理;
第二,要确保信息媒介的正确舆论导向。信息媒介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确保信息媒介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高扬时代主旋律,对社会的发展有着方向性的意义;
第三,通过家庭、学校教育和个体的社会交往,将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转化成社会成员内在的自觉意识;
第四,依法律规范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有关治安行政管理最重要的一项法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能规范人们参加社会生产和生活的行为,促使人们自我教育,自我约束、为我国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共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武器。
第五,强化社会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是指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及秩序。国家机关的管理工作,包括对公用设施的管理,对文物的管理,对公共环境的管理,对毒品的管理等。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是在维护社会秩序,其管理本身也需要一定的秩序。这就是说,国家机关的正常的管理活动和必要的管理秩序,就是社会管理秩序。由此也可以推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应包括两个方面,即实施管理的方面和被管理方面。
(责任编辑:刘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