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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07申论:“乱作为与不作为”问题年

www.zige365.com 2007-5-29 14:47:04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二、危害

  “乱作为与不作为”不仅会给国家、集体、公民或其他组织造成危害,而且由于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特殊的职能地位,其“乱作为与不作为”还会使党和国家行政机关声誉形象受损,尽管其在形式上比较隐蔽、在气氛渲染和对群众心理的影响上不如“乱作为”那样明显和强烈,但其危害性不容低估。

  一是“乱作为与不作为”直接影响执法队伍和国家机关的形象。

  二是“乱作为与不作为”直接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些方面比“乱作为”的危害程度更甚。

  三是“乱作为与不作为”是执法人员官僚主义、玩忽职守的终极产物。执法人员除徇私枉法中的“不作为”外,出现最多的是官僚主义、玩忽职守而造成的“不作为”。从近年来媒体接连报道的大桥倒塌、商厦失火、矿井爆炸、轮船沉没等恶性案件,其损失之巨大、危害之严重、影响之恶劣令人不寒而栗。

  四是“乱作为与不作为”的隐蔽性和证据的收集难使公众在某种程度上对公正执法信心不足。由于某些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制度的不健全,给某些执法者的“不作为”留有很大空间,有些“不作为”很难被发觉。由于公众或周围人知情度有限,很难发现该种“不作为”,导致百姓对这些部门不信任。

  五是,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行政作为与不作为,对执政成效影响很大,群众感受深刻。在其位不谋其政,有时候不作为比滥用权力,违法行政的危害还要大,是一种变相犯罪。

  三、原因

  1、“不作为”的约束性法规缺乏。?目前,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公务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现象并不鲜见。我国出台了不少法规,对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人员不该做什么作了规定和约束,但对其应该做什么、该怎么做等方面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其“不作为”行为该如何处罚也缺乏相应的规定。这使得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缺乏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对自己的要求也简单到“只要在位期间不犯错误就行”。有的甚至把“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当成行事的标准,把法律赋予的权力当做自己的特权。

  2、公共“权力与责任”对等意思树立不够。多年以来,我们在对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公务人员的所有要求与规定中,并没有贯穿“权力即责任”的基本原则与理念。责任是一种负责任的法定状态,违法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由此引起的后果。可是,鲜有某官员因某事故“引咎辞职”的消息,常常是某某官员因某事故发生不久调离原岗位而在另一岗位出现。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有缺陷。一是行政诉讼法规定,不作为的行为一定要是原告本人受到了损害。如果你不是自己受到了损害,那么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虽然是客观上有一个不作为的行为,但是没法通过行政诉讼法来解决这个问题。这说明,目前在我国行政不作为的可诉范围是很狭窄的;二是目前对行政“不作为”主要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申诉方式。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能够提起复议和诉讼的行政“不作为”只能是侵害个人利益的行政“不作为”,而不包括侵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而且只能是具体的行政“不作为”,而不包括抽象的行政“不作为”。此外,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不作为”还不受司法救济。?

  4、科学执政、勤奋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观念树的不牢。

  5、“乱作为与不作为”制约与处罚机制不健全。行政审批制度不合理,是“乱作为与不作为”滋长的土壤;对“乱作为与不作为”法律、行政制裁不严厉纵使其漫延;问责制度不键全,使“乱作为与不作为”有可乘之机。

  三、措施对策

  第一,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权力观教育。把“心系群众、服务人民”作为行政的准则。党的政府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是心系群众、服务人民,还是高高在上、脱离群众,这是衡量领导干部作风和公务员是否端正的试金石。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路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必须时刻摆正自己和人民群众的位置,遵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思想感情上贴近群众,职位越高越要注意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深入基层,了解实情、体察疾苦、汲取智慧、获得力量。把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作为决策的根本依据,使各项决策兼顾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既反映大多数群众的普遍愿望,又照顾部分群众的特殊要求。把解决民生问题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努力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多办顺应民意、化解民忧、为民谋利的实事,努力让人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第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而不能用来为自己和小圈子谋私利。领导干部公务员应该经常想一想一个基本的问题,那就是,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从哪里来的,应该为谁所用。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一身正气,一尘不染。时刻警惕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防止手中的权力商品化、庸俗化,不能使权力变成以权谋私的工具,更不能成为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保护伞。

  第三,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密切相关的关键环节的监督,将监督关口前移。注重事前监督和防范,及时发现和纠正领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乱作为与不作为”的问题。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把党内监督和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增强监督的合力和实效。形成“乱作为与不作为”不敢为、不能为的的良好环境。

  第四,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真正能有效约束“乱作为与不作为”。

  第五,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和法律制裁。通过问责制度和法律制裁使“乱作为与不作为”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对其“乱作为与不作为”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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