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关于租期届满后租金递增的风险,签订租赁合同时不能仅仅约定一个固定的租期,应写明租期仅为暂定租期,最终以项目的实际工期为准。以规避租期届满后租金递增的风险。
其三:关于暂存单,建筑公司不仅应在签订合同时尽量避免签署租赁公司可以暂存物件的条款,同时在具体履行合同时即归还周转材料时应明确要求租赁公司出具归还证明,而非物件的暂存单,以免操作人员因不了解暂存和归还的区别而白白支付期间的租金。
其四:关于施工期间灭失或毁损的周转材料,建筑公司应及时向租赁公司进行书面通告知其灭失或毁损的数量以及同意向租赁公司进行赔偿,同时租赁公司不应再计取租金。当然,同时需要准备有关的证明文件以应对租赁公司仍然要求计取这部分的租金,对于灭失的周转材料可以通过向派出所报案形成有效证据,对于损坏的周转材料则可采用拍照或第三方公证等方式固定有效证明。
其五:在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产生之后,建筑公司应首先核对租赁公司所主张的周转材料的数量、租金、租期、未归还数量是否准确,如果数据准确,由于违约金部分和未归还周转材料的租金部分在诉讼期间仍在计取和增加,因此应尽可能在较短时间达成调解,降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