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采取的主要手段为:
㈠对分包人违反合同、规范要求的行为,可指令总承包人停止分包人施工;㈡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拒签与之有关的支付;㈢建议总承包人撤换分包单位。
(3)如采取平行分包时,对管桩生产企业的资质考核应在招标阶段组织考核,如采取总分包是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前考核。
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㈠人员素质;㈡资质等级;㈢技术装备;㈣业绩;㈤信誉;㈥有无生产许可证;㈦质保体系;㈧生产能力。
(4)、对管桩运抵施工现场,沉桩施工单位可视为“甲供构件”。因为沉桩单位与管桩生产企业无合同关系。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沉桩单位参加共同检查管桩质量、数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5)、两种发包模式下可能出现的索赔
㈠平行发包模式;
⒈沉桩单位向业主索赔;⒉土建施工单位向业主索赔;⒊业主向管桩企业索赔。
㈡总分包模式;
⒈业主向土建施工(或总包)单位索赔;⒉土建施工(或总包)单位向管桩生产企业索赔;⒊沉桩单位向土建单位(或总包)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