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理规划的基本内容中的第(二)项不宜编入监理规划中,因为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是监理合同中的重要内容,是监理规划编写的依据。
(五)监理规划的基本内容中的第(三)项不宜编入监理规划中。因为“监理单位的经营目标”与监理总目标是不同的。
二、 在向业主提交监理规划文件的时间安排上:
(一)设计阶段监理规划提交的时间是合适的,但施工招标和施工阶段的监理规划提交的时间不妥。
(二)施工招标阶段,应在招标开始前一定的时间内向业主提交施工招标阶段的监理规划;
(三)施工阶段的监理规划,应在施工开始前一定时间内提交给业主。
三、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应掌握和熟悉下列质量控制技术依据;
(一)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书;
(二)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
(三)监理合同及工程建设承包合同;
(四)工程施工规范及有关技术规程;
(五)业主对工程有特殊要求时,应熟悉有关控制标准及技术指标。]
四、关于什么时候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问题。对总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应安排在施工招标阶段对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时,并在评标时也对其综合能力进行一定的评审。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应安排在分包合同签订前,由总包单位将分包工程和拟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材料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后,总承包单位与之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五、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单位批准而擅自将工程分包,根据监理规划中质量控制的措施,监理工程师应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或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可责令施工单位停工,而不能由监理工程师随意责令施工单位停工。
规划的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四项措施中,第4条不够严谨。其原因有二:一是施工单位“实际完工的工程量”不一定是施工图纸或合同内规定的内容或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工程量,即监理工程师只对图纸或合同或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工程量才给予计量;二是“按实际完工的工程量签证工程款付款凭证”应改为“按实际完工的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认可的工程量签证工程款付款凭证”,即只有合格的工程才能办理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