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理模式
在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图3-13)下,一般只宜委托一家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在这种模式下,监理工程师需要具备较全面的知识,才能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四、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与监理模式
1.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的特点
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亦称“工程托管”。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单位在从业主处承揽了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任务之后,经过业主的同意,再把承揽的全部设计和施工任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如图3—14所示。
项目总承包管理单位是纯管理公司,主要是经营项目管理,本身不承担任何设计和施工任务。这类承包管理是站在项目总承包立场上的项目管理,而不是站在业主立场上的“监理”,业主还需要有自己的项目管理,以监督总承包单位的工作。
项目总承包管理与项目总承包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不直接进行设计与施工,没有自己的设计和施工力量,而是将承接的设计与施工任务全部分包出去,专门致力于工程项目管理;
后者有自己的设计、施工力量,直接进行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等工作。
2.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的优缺点
(1)这种模式对合同管理、组织协调比较有利,对进度和投资的控制也有利。
(2)由于总承包管理单位与设计、承包人是总包与分包的关系,后者才是项目实施的基本力量,所以监理工程师对分包的确认工作就成了十分关键的问题。
(3)项目总承包管理单位自身经济实力一般比较弱,而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因此,工程项目采用这种承包模式应持慎重态度。
3.监理模式
由于业主与总承包方只签订一份总承包合同,因此业主宜委托一家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如图3-15所示。这样便于监理工程师对总承包合同和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等活动的管理。虽然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均是进行工程项目管理,
但两者的性质、立场、内容等均有较大的区别,不可互为取代。
上述4种不同的承发包模式,对投资、进度、质量目标的控制和对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的难易程度是不同的,其结果也不同,业主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监理单位也要相应地调整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能。
第三节 监理机构与监理组织模式
一、监理机构
监理机构是指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监理合同后,在实施工程监理之前,应在施工现场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项目组成、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现场条件等因素确定。
根据具体情况可设置一级监理机构或二级监理机构。
(1)一级监理机构:即只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
(2)二级监理机构:即同时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可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开工里程在20km以下的,宜设置一级监理机构。
二级和二级以下公路及养护工程可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一级或二级监理机构。
独立大桥和独立隧道工程可设置一级监理机构。
二、建立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步骤
监理单位在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时,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确定工程监理目标
工程监理目标是项目监理机构设立的前提,应根据工程监理合同中对监理工作服务内容、服务期限、职责权限等的规定确定监理总目标,再明确划分为具体的分目标,形成项目管理目标体系。
(二)确定工作内容
根据监理目标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任务,明确列出监理工作内容,并进行分类、归并及组合,这是一项重要的组织工作。对各项工作进行归并及组合应以便于监理目标控制为目的,
并考虑监理项目的规模、性质、工期、工程复杂程度以及监理单位自身技术业务水平、监理人员数量和素质、组织管理水平等。
(三)组织结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