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的变化登账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当有较大差异时应报业主。
6.合同其他事项管方面的职责
(1)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工地例会及专题工地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2)按合同规定的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的决定,按合同约定或合同双方协商的结果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经业主同意下达变更令。
(3)在承包人提出工程延期或费用索赔申请后,应对延期或索赔发生的原因、发展情况、结果测算等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合同规定审定延期的时间或索赔的款项,经业主批准后发出通知。
(4)按合同规定审查承包人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审查合格后报业主批准。
(5)按合同规定,对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规、法令等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增减和人工、材料或影响工程费用的其他事项价格的涨落而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
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方法及可调整的项目,计算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价幅度,予以核定签认。
(6)根据合同规定,结合工程实际需要,批准或指令承包人实施计日工,并按合同已确定的单价和费率,审核应支付的计日工费用。
(7)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和其他必须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等情况时,应按合同规定,经业主同意后,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指令承包人保护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损害,同时做好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的预防。
(8)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暂停需复工时,应要求承包人提出复工申请并签发复工指令;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暂停,在暂停原因消失后具备复工条件时,应及时签发复工指令。
(9)根据合同规定对承包人办理工程保险种类、数额、有效期、保险单及保险费收据等进行检查。
(10)在合同履行期间,应及时提示承包人和业主采取措施,防止违约事件发生;违约事件发生后,应调查分析,掌握情况,依据合同规定和有关证据评估损失,提出处理意见。
(11)在收到合同一方或双方提出的争端协调申请后,应及时调查和收集相关资料,提出争端解决建议,对双方进行调解。在对争端进行仲裁或诉讼时,应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有关证据。
二、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
(一)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并建立在监理合同的基础上。这是因为: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明确提出国家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赋予监理工程师多项签字权,并明确规定了监理工程师的多项职责,
从而使监理工程师执业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立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业人土的法律地位;
第二,监理工程师是受业主委托从事监理工作,其权利和义务在监理合同中有具体约定。
(二)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与其法律地位密切相关,同样是建立在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基础上。因而,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的表现行为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1.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现行法律法规对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专门做出了具体规定。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承包人)、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业主)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