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制度—是以FIDIC土木工程合同为基础,形成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相互制约,以监理单位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优点:1、使建设各方责、权、利更为分明合理,有利于建设各方克服随意性,增强合同意识,同时由于赋予监理工程师在各阶段的全面监督管理权限,特别使财务支付的签认与否决权,使施工单位的各项工作质量都与其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从而能真正起到监控作用,促使三大目标的优化实现。
2、由技术密集型的专家集团作为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力,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积累经验,促使建设项目管理专业化,社会化。
3、有助于改变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能。
4、突出监理管理、协调,减少建设甲、乙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