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该合同第24约定,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预付款。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18、该合同第26.3约定,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19、该合同第27.4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延误或不合格。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0、该合同第39.3约定,不可抗力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的情况有:a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b发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c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d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e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1、该合同第43.2约定,工程施工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而采取保护措施。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