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根据资格预审评审细则规定,对通过符合性检查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各项资格进行评分,计算每个投标申请人资格总分。 第十七条在资格评审过程中,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和重要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和核实。如内容失实,建设单位有权不通过其资格预审。
第十八条 对联合体进行资格评审时,其综合能力为各成员单位之和。联合体主办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O%。
第十九条 对含分包人的投标申请入进行资格评审时,其能力为投标申请人和分包人之和。分包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O%。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主体工程不得分包。禁止转包和二次分包。
第二十条 对同一个合同段的投标申请人,按照资格总分由高到低排列顺序,推荐4~8家单位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国有大中型公路专业施工队伍。
第五章资格预审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评审结果经评审委员会审查后,由建设单位编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单位应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将审定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同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
第二十二条 资格预审评审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概述; (二)资格预审工作简介; (三)资格评审结果;(四)资格评审表等附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采取邀标、议标方式招标的项目和对境外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采用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融资的公路项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1O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