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管理
第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考试时间由部统一确定,具体考试通知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七条考场应集中设置在省会城市,具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考场的设施及环境条件应达到全国高考考场的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应考者届时须持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和必备文具,在指定时间和考场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考试结束后,试卷由监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当场密封,交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保管。
第二十条全部考试结束后由部质监总站组织阅卷工作,并根据考试情况报部领导小组核定单科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
第二十一条部质监总站负责核准考试成绩,并在交通部、部质监总站网站上予以公布。应考者可在成绩公布后10日内登录交通部、部质监总站网站查询考试成绩。对于分数申诉事宜,按照只更正分数累计错误、判卷错误不予更正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有权向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