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不执行本规定、报考资格审查不严、考场秩序混乱、出现严重泄密事件的地区,予以通报、暂停直至取消该地区考试组织管理资格。该地区报考者统一安排到临近地区报考和考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不组织考前培训。确有培训需求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应考者自愿参加的原则将考前培训纳入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