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营养师
1、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高中毕业,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年以上,经四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2)具有医学、食品或相关专业中专毕业证书,经四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2、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四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取得四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续从事本职业(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三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具有医学、食品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三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取得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二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具有医学、食品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具有医学、食品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5)取得医学、食品或相关专业助理专业技术职务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