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补偿。有的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不到位的问题,侵害群众利益,建议对补偿问题做出具体规定。有的建议规定为“相应补偿”,有的建议规定为“合理补偿”,有的建议规定为“充分补偿”,有的建议规定“根据市场价格予以补偿”。针对群众反映较大的问题,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就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做了明确规定。考虑到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本法规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根据不同情况做出规定。针对现实生活中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本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