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房地产经纪人>复习指导>正文
2014年房地产经纪人教材复习:基本制度与政策69

www.zige365.com 2013-10-14 15:07:52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新的住房体制逐渐形成,居民自有住房的比例越来越高。在单幢住宅楼或者住宅小区内住房产权普遍多元化的情形下,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否完好、运行是否正常关系到相邻住宅、整幢楼,甚至整个小区住宅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旦需要维修及更新、改造,所需的费用如何在少则几十个、多则上千个业主之间及时筹集,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明确提出建立住房维修资金制度,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2007年12月4日,原建设部、财政部联合签署《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概念、性质和用途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1)交存范围。应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范围包括: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属上述范围的,出售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也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交存标准。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

  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出售的公有住房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除业主大会另有决定外,都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我要投稿 新闻来源: 编辑: 作者:
相关新闻
2014年房地产经纪人教材复习:基本制度与政策70 
2014年房地产经纪人教材复习:基本制度与政策71
2014年房地产经纪人教材复习:基本制度与政策72 
2014年房地产经纪人教材复习:基本制度与政策75
2014年房地产经纪人教材复习:基本制度与政策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