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
一、住房公积金归集
住房公积金归集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定机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政府授予的职权,将职工个人按照比例缴存的及
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集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存入职工个人账户,并集中管理运作的行为。
(一)住房公积金归集的主要内容
(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原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2)缴存基数。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共有6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缴存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单位对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3)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是指职工个人按月缴存(或职工单位按月资助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占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比例。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高于12%。
(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后的和,即: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和对账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为每一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有效凭证是全面反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住房公积金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的证明。目前个人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有几种形式:凭条、存折或磁卡等。职工个人可以直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也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磁卡、电话、网络系统查询。每年6月30日结息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向职工发送住房公积金对账单,与单位和职工对账。职工对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