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住房公积金利率、税收及会计核算
住房公积金是用于解决职工自住住房的一种工资形式,具有专项消费的义务性和自我保障的属性,对于社会来讲,又同时具有互助性。住房公积金的这种义务性、保障性和互助性都要通过住房公积金的利率政策和税收政策来体现。
一、利率政策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低存低贷的利率政策,最大限度支持职工贷款购房。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原建设部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一)个人存贷款利率
1.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
职工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整存整取存利率计息。职工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计息,按年结息,本息逐年结转。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
2.贷款利率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确定年度利率水平。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沉淀资金的利率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专户内的沉淀资金,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
二、税收政策
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资金,实行免税政策。其收益也并人住房公积金实行封闭管理和使用,免予征收所得税和营业税。
(一)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免税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免税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受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存储、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受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