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房地产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主要是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
土地登记: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房屋登记:指房屋登记机关依法对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按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土地登记的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房屋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种类: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是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土地登记的种类:
1、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2、初始登记:是指土地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
3、变理登记: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4、注销登记: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5、其它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
土地登记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三、房屋登记的种类
1、所有权登记。
01、初始登记。
02、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分割,合并,以房屋出资入股,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
03、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04、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2、抵押权登记。
01、房屋抵押权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02、最高额抵押权登记。(设立、变更、转移、确定)。
03、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3、地役权登记。
4、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房屋登记的程序:申请,受理,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60个工作日;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四、房地产面积:是指在城乡规划、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不动产登记以及国民经济统计过程中用到的各类基本面积的统称。
意义:
01、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内容。
02、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以及交易活动中的基本信息内容。
03、为其他部门提供应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