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物权法》第143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规定的除外。”
流转的方式:出售,互换,出资,赠与,抵押。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