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金融的分类
(一)政策性房地产金融和自营性房地产金融
(1)政策性房地产金融。指按政策规定办理与房地产有关的各种货币资金的筹集、融通和结算等信用活动。目前主要指与住房制度改革有关的金融业务,包括:住房公积金存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建房贷款、经济适用房开发贷款等。
(2)自营性房地产金融。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房地产有关的资金筹集、融通和结算等信用活动。
(二)直接房地产金融和间接房地产金融
(1)直接房地产金融。指由资金供给者和房地产资金需求者双方直接进行的融资。主要方式有:政府发行住房建设债券、住房公债、土地债券,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等。 采集者退散
(2)间接房地产金融。指经过金融机构作为中介参与的资金融通活动。间接融资的主要形式有:银行吸收的各种长期存款、短期存款、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土地开发贷款、商品房开发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向居民个人发放的住房消费贷款等。
(三)信用放款和担保放款
(1)信用放款。指借款人凭借其信誉,无须提供任何担保的融资活动。
(2)担保放款。指借款人需提供第三人担保,或提供财产作担保的融资活动,即人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主要有保证担保方式;物的担保主要有质押、抵押、按揭等方式。
(四)银行的房地产金融业务
银行作为我国最主要的房地产金融机构,其房地产金融业务种类很多,主要业务可划分为房地产信用业务和非房地产信用业务两大类。房地产信用业务指资金的吸收与运用;非房地产信用业务是指表外业务以及其他金融服务;具体可划分为以下三类。
(1)资产业务。根据银行运用资金的方式,可分为房地产投资业务和房地产放款业务。房地产投资业务指银行运用资金向外购买房地产股票和房地产债券,从中获取利润;房地产放款业务指银行根据必须归还的原则,按一定利率向外供应资金,获取利息的一种信用活动。根据放款内容不同,可分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性贷款、居民个人住房消费性贷款;根据款项还款期限,可分为短期放款和中长期放款;根据是否担保及担保性质,可分为房地产信用放款、房地产质押放款和房地产抵押放款等。
(2)负债业务。指银行吸取资金的业务,主要有存款业务、借款业务、金融机构往来业务等。
(3)表外业务。指银行通过替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这类业务不涉及动用银行自己的资本金,故也称中间业务。银行涉及房地产的表外业务主要有房地产信托业务、房地产租赁业务、房地产咨询业务和房地产代理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