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公司: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还可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房地产经纪公司。依照《公司法》
合伙制:个人财产对合伙机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依照《合伙机构法》
个人独资
设立的分支机构:境内:能独立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但不具有法人资格;境外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视所在地法律而定。依照《个人独资机构法》
设立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4.经纪、协理人员数量要到规定要求。
程序:接受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1个月内持营业执照、章程、机构人员情况的书面材料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备案。
权利和义务:略
注销:标志着主体资格的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