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包租
房屋产权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所有的房屋出售人与买受人约定在出售后的一定年限内,由出售人以代理出租的方式进行包租,以包租期间的租金冲抵部分售房价款的行为。售后包租要求出售人和买受人同时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及望到售后包租合同,合同中补充条款应明确该房屋的价格和价格折减金额、租金回报金额、包租年限及售后包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在包租期间,包租人可以以代理出租的方式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包租合约定的中止日期。
售后包租这种方式始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美国,后盛行于日本、中国香港,在国内最早出现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它与当时的房地产投资热潮伴生,刚开始出现时火爆一时。但很多情况下由于开发商最终无法兑现承诺,楼还没盖完,就卷款而逃,导致了大量烂尾楼的出现,并引发房地产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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