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房地产经纪人人的权利
1、经营权利
房地产经纪人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和执业证后,受聘于某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该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均属合法行为,应当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2、知情权
房地产经纪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委托事务相关资料及真实情况。
3、请求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房地产经纪人所提供的服务是有偿服务,当经纪人促成房地产买卖有双方达成了交易,或为顾客提供了咨询服务等,他便有权要求支付合理的佣金,作为他提供劳务的报酬。经纪人在完成受托的任务后,如果委托人拒不支付,受托人还有起诉权和胜诉权。
4、请求支付成本费用的权利
房地产经纪人在开展经纪活动的时候,不可避免地要支出一些费用,如为寻找买主而支付的通讯费、交通费、广告费,带客户看房时所支付的展示费等等。经纪人在完成受托的任务后,有权要求支付这一类在经纪成本范围内的有关费用。甚至,即使经纪人未完成受托的任务,但确定支付了经纪成本费用,也可请求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一般应事先取得,有专门约定的依照约定的时间取得,在签订经纪合同时,最好能在合同的有关条款中说尽的说明。
5、要求权
受委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及时接受事务处理结果并承担责任。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是受委托人的委托,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进行的,委托人对事务的处理结果要负责,不能无故拒绝委托事务处理结果,也不得故意托延。
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清偿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产生的债务或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407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既包括无意识的财产损失或其他权益损失,也包括因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实际上是委托人的债务,理应由委托人承担。
(二)房地产经纪人的义务
1、合法经营的义务
房地产经纪人在开展经纪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法令、严禁违法经营。如不得超越经营范围;不得为国家法律禁止流通的房地产进行中介;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额外报酬或好处费等。
2、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所追求的结果,因此,办理委托事务便成为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担的首要义务。《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受托人在履行这一义务时,应注意:
(1)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忠实地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务,不得违背、曲解和擅自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权限范围。要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想方设法尽力去完成委托事务。
(2)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办理委托事务,以确保委托合同的人身属性。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因此,受托人不得擅自将自己受托的事务转托他人处理。
(3) 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办理委托事务。
3、报告义务
《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根据委托人的请求或认为必要之时,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结果,并征求委托人的合理建议和指示。如果委托合同约定了报告时间的,受约人应当按时进行报告。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完毕时,应当向委托人全面报告委托事务的办理经过和结果。《合同法》第401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