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委托合同或经纪合同中,由当事人的双方在合同中提前约定。
(一) 委托人的权利
1、知情权
委托人对委托事务的执行情况有知情权。受托人执行委托事务过程中,委托人可以要求定时或及时报告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遇到的问题。委托事务执行完毕后,委托人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事务执行情况进行汇报,了解事务执行过程。
2、决定权
委托人有权决定销售价格,执行委托事务的权限、时间、成义条件,同意成交,或终止交易。
3、要求权
要求受托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权限和时间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这是委托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的根本目的。委托人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指挥受托人处理事务,所获得的利益由委托人享有。委托事务执行完毕,有权要求受托人交付执行委托事务获得的财产或权利凭证。无论受托人以谁的名义进行活动,都是应委托人的要求执行委托事务的,那么,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就应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承担责任或给予赔偿。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告知义务
委托人有义务向受托人提供委托事务相关资料及真实情况。在委托事务的进行当中,委托人有义务协助受托人向第三人说明和协同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2、明确委托指示的义务
委托人应向受托人说明受托人事项的具体要求,如果改变要求,应当及时给以指示,如果委托事务已经在进行当中,委托人改变要求的指示涉及到受托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否则应当承担责任赔偿承担责任或给予赔偿
3、支付委托事务必要的成本费用的义务
委托人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受托人为办理委托事务所需支出的必要成费用的义务。《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4、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委托人有依照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如果不是因为受托人的原因致使委托事务不能完成或者解除合同的,委托人也应当就已完成部分,向受托人支付相应报酬。委托人不得无故拒绝受托人合理的报酬支付请求权。
5、承担委托事务结果的义务
委托人有及时接受委托事务结果的义务。这是由委托法律关系的根本性质决定的,受托人依照委托合同约定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才对其后果承担。对于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输的非委托事务,委托人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委托人知道而又不否认或予以同意的,则委托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